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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北京市促进慈善事业若干规定》解读

发布日期:2020-03-05

2019年12月4日,首都之窗公布第28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明确《北京市促进慈善事业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已经2019年9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若干规定》分总则、慈善募捐和捐赠、促进措施、监督管理、附则等五章。总则第三条明确指出,市、区人民政府支持和促进本行政区域内慈善事业发展,将慈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将慈善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优化慈善事业发展环境,健全慈善活动监督管理体系。

对于慈善募捐和捐赠,《若干规定》明确,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募捐信息。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慈善晚会等活动的,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提前向社会发布公告,明确在活动现场口头承诺捐赠的活动参与者应当与慈善组织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对拒不签订捐赠协议的,慈善组织有权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公告内容应当纳入报民政部门备案的募捐方案。

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受赠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相关规定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受赠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在促进措施方面,《若干规定》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促进慈善事业发展,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依法从事慈善活动,支持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为慈善活动开展提供指导、帮助和便利。

对本市慈善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给予表彰奖励,并提供税收优惠。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还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慈善组织提供社会服务。政府购买服务的,应当优先考虑信用记录良好的慈善组织,并将购买服务的项目目录、服务标准、资金预算等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发布。

另外,本市要加强慈善文化建设,创造有利于慈善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例如,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积极开展慈善宣传,传播慈善文化;学校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向学生普及慈善知识,培养慈善理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