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绿化办提醒各区各系统做好纪念林管理工作
发布日期:2019-05-27
首都绿化办提醒各区各系统做好纪念林管理工作
发布日期:2019-05-27
来源:首都全民义务植树 20195月20
2019年5月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纪念林建设和养护管理工作,巩固纪念林建设成果,首都绿化委员会向各区县、各系统绿化委员会(绿化领导小组)印发了《北京市纪念林管理暂行办法》,请各系统绿化委员会(绿化领导小组)结合实际,认真学习文件精神。
北京市纪念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纪念林建设管理工作,提高纪念林养护管理水平,巩固纪念林建设成果,发挥纪念林在建设首都生态文明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所有纪念林。
纪念林是指团体或个人按照一定程序栽植的,具有一定纪念意义和一定规模的林分。纪念林是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 纪念林建设实行自愿申报,建成后可折抵纪念林建设单位或个人当年的义务植树任务。
第四条 纪念林管理实行属地管理,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是全市纪念林的主管部门,区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纪念林的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绿化委员会对在纪念林建设和管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团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纪念林建设
第六条 纪念林的建设按照主体明确、主题清晰、布局合理、永久存留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 自愿提出申请建设纪念林的团体和个人是纪念林建设主体。建设主体不可随意改变纪念林的林权、绿地产权所属关系。
第八条 市、区县主管部门要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结合本地历史文化特色,制定纪念林的建设规划。
第九条 纪念林要在规划的永久性林业用地和绿化用地范围内进行建设。
第十条 纪念林的造林设计方案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树种选择要适地适树、以乡土树种为主,选用具有一定规格的良种壮苗,合理使用节水灌溉技术和生物防治技术。
第十一条 纪念林的建设要在市、区(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由建设主体向纪念林所在地的区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制定切实可行的设计方案,经区(县)主管部门进行核实、登记,报市主管部门认定、备案后,纳入纪念林管理范筹。
第十二条 纪念林建设主体对纪念林拥有冠名权、立碑权。冠名、立碑工作应在市、区(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
第十三条 纪念林的建设、冠名、立碑费用由建设主体承担。
第三章 纪念林养护
第十四条 纪念林的养护管理实行“谁建谁养、分级管理”的原则。新建纪念林经市级主管部门认可后,纳入市级纪念林管理范围。其它纪念林由区县管理。
第十五条 纪念林的养护由纪念林建设主体负责或委托相关专业部门代管。
第十六条 市主管部门制定纪念林养护管理标准。
第十七条 区(县)主管部门每年要将纪念林建设和管护情况报市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区(县)主管部门要搞好纪念林的档案管理工作,及时搜集整理纪念林建设养护的原始文件、图表、影像资料等,并分类归档,妥善长期保存。
第十九条 区县主管部门每年要对纪念林的建设和养护管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市主管部门定期进行抽查。养护管理验收合格后,市给予一定补助。验收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对因管护不力导致纪念林损毁的,要进行通报批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因重大工程建设造成纪念林被依法征用、占用,或因其它原因造成纪念林灭失的,重大工程建设部门要及时与市、区(县)主管部门联系,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申请办理纪念林注消登记手序。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北京市纪念林养护管理标准
根据《北京市纪念林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了进一步提高全市纪念林的养护管理水平,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纪念林养护管理标准。
纪念林抚育
第一条 浇水。要根据纪念林的土壤墒情和树木种类、生物学习性做好浇水工作。新植纪念林要浇足头遍水,然后根据旱情适时浇水,成活率达到99%以上;从第二年开始,每年早春要浇返青水,夏季适当浇水,冬前要灌足冻水;达到纪念林树冠基本完整、枝干健壮、叶色正常、叶形完整,长势良好,保存率达到98%以上。
第二条 防涝。每年6月底之前要对纪念林排水沟进行清理,并做好雨季低洼地块的排水防涝工作。
第三条 控制杂草。要采取割除方式控制纪念林内的杂草,禁止使用化学除草剂或翻耕除草。每年夏秋至少割草2次,防止草荒并消除火灾隐患,还要及时清除与纪念林树种相克的有害藤蔓植物。
第四条 修枝整形。修剪要科学合理,每年修剪1次,达到纪念林无明显枯枝、死杈,主侧枝分布匀称、数量适宜,内膛不乱,通风透光,树冠完整。
第五条 补植更新。要及时进行清除纪念林内的枯死苗木,并迅速补植。对于过密的成熟纪念林,要有计划依法进行科学抚育。
纪念林保护
第六条 林木有害生物防治。要及时清除纪念林内带病虫的杂草、枯枝、落叶等,防止病虫的扩散和蔓延;防治工作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防治。有害生物监测覆盖率要达到100%,测报准确率达到95%以上,防治率达到100%。
第七条 防火。要及时清除纪念林内一切可燃物,消除一切火灾隐患,避免火灾发生。
第八条 防止人为损坏。严禁在纪念林内乱砍滥伐、乱采滥挖、放牧捕鸟、烧荒除草等损坏行为。一旦发现,要立即制止,危害严重的情况要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纪念林管理
第九条 保持纪念林卫生。禁止向纪念林内倾倒任何废弃物、排放污水、堆放物料、乱建乱垦。城市绿地内的纪念林要达到黄土不露天、整洁无杂物、无白色污染的要求。
第十条 纪念林标识要醒目。纪念林都须设置纪念碑或纪念牌,要及时对纪念碑或纪念牌进行油饰和维护,纪念林标识设施要醒目、完整。
第十一条 检查验收。区县每年要对纪念林管护进行1次全面自查,市组织统一抽查。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核实纪念林四至、面积、株数;核实纪念林成活率、保存率、林木生长情况;检查养护台帐等档案资料等。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标准由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