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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3-22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


 


京民社发〔2010〕429号


 


市级社会组织: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自律性和诚信度”民政部《关于推进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精神,加强社会组织能力建设,提高公信力和透明度,建立社会组织信用体系,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决定开展2010年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


凡在北京市民政局注册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2009年度年检合格,均可申请参加评估。


二、评估内容


依据民政部《行业协会商会评估评分标准》、《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评分标准》和《基金会评估评分标准》中确定的评估标准,对参评的三类社会组织进行评估。


三、评估机构


北京市民政局组建评估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四、评估程序


评估工作遵循社会组织申请评估,参评社会组织自我评估,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实地考察初评,评估委员会审定、公示评估结果的程序。


五、评估成果运用


评估结果将与政府购买服务、税收优惠、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等相关扶持政策挂钩,建立社会组织激励和评价机制,有效地促进我市社会组织适度竞争和规范化管理。


六、评估要求


(一)社会组织要高度重视,提高对评估工作的认识,把评估工作作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内容,积极申请参加评估。


(二)参评的社会组织要严格按照评估工作方案的具体要求,周密组织,精心安排,认真做好自查、自评,把评估工作做细做实。


(三)参评的社会组织要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积极配合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评估,不得虚报情况和资料,一经发现,取消其参评资格。


(四)评估工作结束后,参评的社会组织要结合评估工作中的整改成果,认真总结,边评边改,以评促建,切实加强自身的规范化建设。












北京市民政局   


二○一○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