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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绿化基金会规章制度汇编--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06-28

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化基金,包括政府专项基金和资助及社会捐赠的绿化、生态环保基金。

第三条  政府专项基金及资助按照政府的要求使用;社会捐赠的绿化、生态环保基金按照与捐赠者签约的捐赠协议或捐赠者的意愿使用。

第四条  经本会理事长批准:凡捐赠累计100万元(含)以上的单位和个人,本会可以按捐赠者的意愿设立专项基金、专户管理使用。

第五条  本会不实行接受捐赠委托人制度,凡由本会发给委托证书的个人或组织,均无权代为本会接受社会捐赠。

    第六条 本会财产主要用于参照执行本会章程第三十条规定。

第七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由本会的财会机构办理基金财会事务。

第八条 绿化基金的本金主要用于增值,用其增值部分支持绿化、生态环保公益事业。

第九条 依照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本会基金按相关规定进行运作增值。

第十条 使用本会绿化基金开展公益资助的项目,应与受助人签定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第十一条 使用本会绿化基金的程序和批准权限。

一、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项目,由项目经办人提出意见并报本会法代表审批。

二、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由项目经办人提出意见和理事长办公会议审批。

三、捐赠者有明确捐赠意愿或协议有明确规定的,由项目经办人办理有关手续并报本会代表人审批。

四、捐赠者无明确捐赠意愿的,由项目经办人提出意见并经理事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二条 基金项目管理费,按项目资金的5—10%提取用于基金项目的管理性开支。

第十三条  实行基金管理责任制,严格奖罚。

一、对主动策划、积极筹集绿化基金有贡献的人员,按该项目年终到帐金额按相应比例予以奖励,奖金从项目管理费中列支。

二、对管理基金有突出贡献的人员,按基金增值部分年终实际到帐金额相应比例予以奖励,奖金从基金增值收入中列支。

三、具体奖励人员和金额,由本会秘书处提出意见建议,由理事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对违反基金管理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根据事实和情节,按照法律和规定及本会章程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