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绿化基金会规章制度汇编--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06-28
北京绿化基金会规章制度汇编--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06-28
财务管理办法
北京绿化基金会的基金系公募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为了确保基金的安全增值,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结合本会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会设立独立的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会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负责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条 加强财务监督和财产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存货的使用和保管制度。严格执行固定资产、存货增减的审批及检查。定期盘点固定资产、存货,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和账证相符,以保证资产的完整。
一、对于固定资产的购买。
由使用部门书面提交,报理事长办公会议审定批准、签字。使用部门购买并取得合法发票后,交财会部门入账。
二、固定资产的使用。
使用部门购置后,交由专人使用、管理。固定资产随人走,人到哪里,该项资产就到哪里。财务部门应设立固定资产备查账,除必要的要素外,还应有使用部门和使用人。
三、固定资产的处置、报废。
处置是指还在使用年限内因某种原因,将要变卖的资产。由使用部门提出,理事长办公会议审定,交给专人办理。报废是指已过使用年限,已不再使用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向理事长办公会议提出,理事长办公会审批签字后交给专人办理。
四、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一)随时掌握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
(二)负责监督配合使用单位做好设备的使用和维护,确保设备完好、提高利用率,并定期组织设备的清点,保证帐、卡、物三相符。
(三)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搞好固定资产的分类。统一编号、建立固定资产档案、登记账卡,负责审批并办理验收、调拨、报废、封存、启用等事项。
(四)根据使用部门的使用情况,组织编制设备大中修维修计划并按期编报设备更新计划。
(五)严肃财经纪律对违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擅自赠送、变卖、拆除固定资产的行为和破坏固定资产的现象,要严格追查责任视情节给予处罚。
第三条 加强对绿化基金本金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使用基金的审批手续。通过基金本金的运作,实现基金的保值和增值,用增值部分支持绿化、生态环境建设事业。
第四条 使用基金严格实行集体讨论,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审批程序:
(一)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办公费用、差旅费、交通费、折旧费等日常费用,由本会法定代表人委托分管财务工作的副理事长审批并对审批事项负全责。
(二)捐赠者有明确捐赠意愿或协议有明确约定的基金使用,由经办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会同财务部门报本会法定代表人审批。
(三)使用绿化基金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项目开支,由经办部门提出意见,会同财务部门后报本会法定代表人审批。
(四)使用绿化基金50万元以上的公益项目开支和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以下的经营性投资项目开支,由经办部门提出意见会同财务部门后联署报理事长办公会议审议。经理事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由本会法定代表人签批执行。
第五条 支票管理
一、严格执行支票审批制度,专款专用、不得擅自使用支票。
二、支票不准为工作人员代购一切物品,不准转借外单位、禁止开空头支票。
三、开出支票要注明收款单位、日期、用途、金额。支票必须指定专人保管,并设置账薄登记。严格领用、审批、注销手续。
四、领用支票时,要审批手续齐全、报账齐全、及时并保持票据完整。
第六条 现金管理
一、库存现金要严格遵守核定的限额,禁止白条抵库。
二、非出纳人员不得经管现金,现金只限基金会使用。不准私借公款,不准用公款购个人用品。
三、因公借用现金,必须由主管领导审批方可支付现金。市内借款24小时内核销、去外地办公事借款,限回来后三日内报销。
四、对部分捐赠的实物资产没有价值或对价值有疑问时,应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并用评估报告中的金额记入收入。
第七条 应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定时清理往来科目中的收入、成本金额并及时转入利润表中。本会监事会负责监督日常财务活动,每年定期请外部专职审计部门对本基金会财务进行全面审计,以确保基金会宗旨的实施。
票证管理暂行规定
一、北京绿化基金会所使用的有效收款票据为北京市财政局 统一核发的《北京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二、本会所使用的票据由专人统一购买。
(一)本会所使用的票据由专人开具,开票人不得将票据转让、撕毁、涂改、要保持每本票据号码连续。
(二)开票时要保持联次完整,书写清晰,大小写金额正确无误。
(三)票据开出应及时将记账联交给财务人员核对收款,做账。
(四)票据使用发生错误应及时做作废处理,并保持该号码的票据联次齐全,书写“作废”字样并保留。
(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票据的存根联作为使用单位的重要凭证之一应将其交由档案管理保存15年,不得私自处理销毁。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发票管理制度
为了更好地加强发票的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捐赠收入。根据国家相关管理规定,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本会制定出相应的发票管理制度。
一、发票领购
发票领购由专人负责。填制准确、完整的信息并加盖公章于"购领发票申请单"。尚未缴销的旧发票,应根据实际需要的种类、数量领购。
二、发票保管
(一)发票存放在保险柜中,并由专人进行管理。
(二)按照规定认真填制"发票使用明细表"。
(三)不得丢失、损(撕)毁发票。如果发生丢失,必须于丢失的当天书面报告财政局有关部门,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四)发票的基本联次(存根联、发票联、记帐联)及相关资料必须保存5年以上,保存期满经财政机关检查后方可销毁。
三、发票使用
(一)发票领用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开具的发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字迹清楚。
2、不得涂改。
3、项目填写齐全,单位名称必须填写详细,不得简写。
如果单位名称较长,可在"名称栏"分上下两行填写,必要时可划出该栏的上下横线。
4、票、物相符,票面金额须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5、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错票必须一式几联同时作废,注明“作废”字样并将作废发票的所有联次全部保存在发票原有位置。
6、小写合计数前用“¥”符封顶,大写金额书写正确。
7、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8、在发票联右下方加盖“发票专用章”,印制须清晰、完整。
9、捐赠单位与付款单位必须一致。
10、发票顺序依次填开,不得拆本使用发票。
11、未经批准,不得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12、不得私自印制、借用、转借、转让、虚开或替其他单位开票。
四、发票缴销
(一)整本发票填开完毕后,开票员按照发票封面(封底)内容要求如实填写。
(二)及时登记发票使用明细表。
费用管理实施细则
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减少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出。费用应当按照其功能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
一、业务活动成本,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了实现其业务活动目标、开展其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如果民间非营利组织从事的项目、提供的服务或者开展的业务比较单一,可以将相关费用全部归集在“业务活动成本”项目下进行核算和列报;
如果民间非营利组织从事的项目、提供的服务或者开展的业务种类较多,应当在“业务活动成本”项目下分别对项目、服务或者业务大类进行核算和列报。
结合本会实际情况,我们按照项目名称作为分类,当年完成的项目当年结转到净资产,超过一年以上的没有完成的项目则结转到下年核算。
本会目前的业务活动成本是按照项目核算的。年末将与工程项有关的费用按项目支出的比例分摊。
二、管理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包括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经费和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费、离退休人员工资与补助,以及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和应偿还的受赠资产等。
其中,福利费应当依法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管理权限,按照理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等的规定据实列支。
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比例交纳执行。
办公费:指日常办公的基本支出、各部门在年初预算将要发生的费用,上报理事会备案批准。
其中,汽车加油费应按照加油卡实际发生数与行驶里程相对应,使用ETC卡的过路费应是本会车辆使用。
汽车加油卡、ETC通行卡不得转借使用。
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按实际发生额支出。
差旅费,指需要赴北京市区以外的地区开展活动发生的住宿费、餐费、加油费、过路费等费用。
需要外出活动时应提前向理事长请示,获得批准后向秘书长及主管财务的副理事长报备。
折旧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比例计提。
修理费,指在本会名下的机动车、机器设备、办公设备需要修理所支付的费用。
本会名下目前有机动车3部,分别由理事长、秘书处使用。
使用人应本着爱护集体财产、遵照机动车驾驶规则,按照车辆的使用时间或里程数在车辆所属4S店对车辆进行维护、修理。(建议车辆由办公室或秘书处统一管理,杜绝浪费)
租赁费,指因工作需要租赁的办公场所所发生的费用。
福利费,是指支付给个人的午餐补贴、节日福利等费用。本会午餐补贴按每人20元/日,其他费用根据实际情况支出。
三、筹资费用(宣传费)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
包括民间非营利组织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借款费用、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等。
民间非营利组织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举办募款活动费、准备、印刷和发放募款宣传资料费以及其他与募款或者争取捐赠资产有关的费用。
四、其他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或者筹资费用中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无形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某些费用如属于多项业务活动或者属于业务活动、管理活动和筹资活动等共同发生的,而且不能直接归属于某一类活动,应当将这些费用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项活动中进行分配。
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生的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应在实际发生时按其发生额计入当期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