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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绿化基金会规章制度汇编--捐赠绿化基金表彰办法

发布日期:2019-06-28


                                                 捐赠绿化基金表彰办法

    第一条  为表彰热心北京绿化事业的国内外单位、组织和个人对本会的捐赠,推动北京绿化事业发展,根据《北京绿化基金会章程》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捐赠人民币累计3万元以下的单位、组织和1千元以下的个人,颁发捐赠证书,根据本人意愿,可在本会网站上公布捐赠者名单。

    第三条  捐赠人民币累计3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单位、组织和1千元(含)以上, 5千元以下的个人,颁发捐赠证书。根据本人意愿,可在本会网站上公布捐赠者名单,也可在所植树下摆石刻名留念。

    第四条  捐赠人民币累计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单位、组织和5千元(含)以上,2万元以下的个人,由本会举行捐赠仪式,颁发捐赠证书。根据本人意愿,可在本会网站上公布捐赠者名单,也可在所植树下摆石刻名留念。

    第五条  捐赠人民币累计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单位、组织和2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个人,由本会举行捐赠仪式,颁发捐赠证书。根据本人意愿,可在本会网站上刊登捐赠者照片和简介,以适当方式进行宣传报,也可在所植树下摆石刻名留念。

    第六条  捐赠人民币累计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单位、组织和10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的个人,由本会举行捐赠仪式,颁发捐赠证书。根据本人意愿,可在本会网站上刊登捐赠者的照片和简介,以适当方式进行宣传报道在项目所在地竖立纪念碑。

第七条  捐赠人民币累计100万元(含)以上的单位、组织和20万元(含)以上的个人,由本会举行捐赠仪式,颁发捐赠证书。根据本人意愿,可在本会网站上刊登捐赠者的照片和简介,以适当方式进行宣传报,在项目所在地竖立纪念碑,享有冠名权。

    第八条 超过上述金额的巨大捐赠,其表彰方式由捐赠者与本会另行商定。

    第九条 对捐赠者的表彰方式,在遵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本会尊重捐赠者意愿,但应有书面约定,以备录查。

    第十条 对捐赠有利于发展绿化事业,改善生态环境的其他有价资产及物资的捐赠者的表彰,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凡热心参与本会公益事业,自愿为本会捐赠或募捐基金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均可获得本会的表彰奖励,可聘为本会的名誉理事或顾问,亦可推荐绿化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