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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绿化基金会规章制度汇编--关于接受捐赠的公示制度

发布日期:2019-06-28

                                         关于接受捐赠的公示制度


遵照国家和北京市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内部建设的要求和本会章程中有关规定,为加强对本会接受捐赠工作的监督管理,特制定会接受捐赠的公示制度。

    一、会基金的筹集实行自愿原则。主要来源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 投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接受捐赠时,向捐赠者颁发北京绿化基金会捐赠证书。

    二、本会接受捐赠的款、物和专利技术,属于绿化专用款,专项用于生态环境、植树绿化重点工程、保护绿化成果和林木、绿地抚育管理。

    三、对捐赠者制定有特殊用向的款、物,在不违反国家政策规定的前提下,严格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定向无偿代办或扩展绿化生态环境建设基金。

    四、本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同类资产的市价或提供的有关凭证所确定的价值及发生的相关费用,借记固定资产科目,同时贷记资本公积科目──接受捐赠实物资产。

    五、本会接受捐赠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其实物资产,应按同类资产的市价或所提供的有关凭证所确定的价值,借记原材料科目,同时贷记资本公积科目──接受捐赠实物资产。

    六、严格执行会章程,定期向理事会、监事会报告捐赠收支情况,并接受检查。

    七、接受捐赠者对资金使用情况的咨询和监督。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园林绿化局的监督。